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
第三章 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
第四章 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章 尽职调查报告
附表
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法律尽职调查业务
操作指引
**章 总则
**条 为指导律师正确参与公司债券类项目法律业务,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依据和参考的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律性规则。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拟发行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大公募(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及交易所以前述三种方式发行的各类专项公司债券(包括:住房租赁、扶贫债、项目收益债、绿色债创新创业债、纾困债)等产品(以下简称“项目”),律师对发行人或有关方(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结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 项目参与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第二章 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
第五条 调查材料是指与调查相关的,反映被调查方情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职调查中,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由被调查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二)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材料;
(三)被调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述;
(四)从其他中介机构获得的书面材料;
(五)调查人员对于各类口头陈述的记录或者录音;
(六)调查人员对于现场调查的记录。
第六条 独立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被调查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独立调查应当尽量从第三方处获取书面调查材料,若无法获得书面材料的,应当对第三方的调查答复进行详细记录。一般采取独立调查的内容包括如下:
(一)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被调查方的工商档案;
(二)自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调取被调查方的房地产登记档案;
(三)自银行调取被调查方的贷款担保情况;
(四)自人民银行调取信用报告;
(五)自劳动管理机关调取被调查方的社保缴纳情况;
(六)从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示的内容;
(七)通过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的网站搜集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等资料;
(八)搜索引擎搜索相关舆情信息。
第七条 书面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被调查方处获取书面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获得书面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要求被调查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 询问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就相关事项询问被调查方,并由被调查方做出回复的调查方式。
(一)询问调查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被调查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二)询问调查亦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三)询问调查若采用口头形式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口头交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音。
第九条 现场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对于调查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等有形资产、运作体系进行观察以确认、核实相关事实。
(一)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详细的调查记录。
(二)对于调查涉及的不动产、动产、运行体系等可采用现场调查方式。
(三)公司运作体系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结构等情况。
第十条 间接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发行人聘请的其他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评估事务所等)获取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
只有在获取书面调查材料时可以采用间接调查的方式。调查人员必须确认该等书面调查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不同的调查方式,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选用独立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其次应当以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量减少采用询问调查。
第三章 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标准,尽职调查可分为基本情况调查、资产状况调查、业务情况调查、特殊事项调查四种基本类型。
第十三条 开展调查工作前,调查人员应当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负责人了解项目的基本内容以及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依此确定调查范围。调查人员应当遵循谨慎的原则确定调查范围,确保调查范围能够满足项目的需要。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范围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需要的调查材料的初步范围;
(二)各类调查材料的来源;
(三)现场工作的预计时间与工作安排;
(四)现场工作的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方案,制作书面调查函及书面调查材料要求清单,以适当的方式提交被调查方,便于被调查方进行前期准备。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方案,进行独立调查、现场调查,收集书面调查材料,并根据需要开展间接调查与询问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对调查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初步的整理与分析,梳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于初步调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与讨论,制订简单的补充调查方案,并及时开展补充调查。
对于较为复杂,难以梳理的问题,可以进行多次补充调查,亦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在材料整理阶段以及尽职调查报告撰写阶段再次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获得的材料进行适当的整理,整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作清单表格;
(二)制作框图图表;
(三)对于单个法律问题的研究分析等。
整理材料所制作的文件作为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素材,亦作为工作底稿用于存档。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要求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是列举调查材料确定相关事实,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与论证,并提出结论。
第四章 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和存续相关材料
(一)公司设立至今历年变更及现行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二)公司设立至今历次变更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设立至今历次变更时验资报告(如有)或实缴凭证;
(四)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权转让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若有)、关于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若适用)、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凭证、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文件;
(五)公司设立至今历次增资的资料(若有),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若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增资的协议、验资报告及付款凭证、有关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如适用)、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六)公司股份登记薄、以及任何其他说明公司的股份发行和所有权的记录及股东协议(若有);
(七)任何关于公司股权所涉表决权的协议以及任何限定或限制公司股权的协议(若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诚信信息查询文件、与其他主要股东关系说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股权质押或存在争议情况的查询结果文件、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说明;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信息查询文件、诚信信息查询文件、主要业务及资产情况的说明、*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关注是否经审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权质押或存在争议情况的查询结果文件;
(三)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的说明(如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及下属子公司的相关文件
(一)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
(二)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战略规划制定、财务、采购、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等);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简介;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五)公司下属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务经营相关文件
(一)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资格许可证或者其他重要资质文件(如有);
(二)发行人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者服务模式、销售模式等)及发展战略的访谈纪要等相关文件;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说明及抽取的主要合同文件,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动情况与变动原因的说明文件,以及对供应商、客户依赖情况的说明文件与供应商、客户的稳定性分析文件;
(四)报告期内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规模、营业收入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说明文件;
(五)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及上下游产业链情况的分析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债、或有债务
(一)未履行完毕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实际标准可依据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大小综合确定)的债务清单,列明债权人的姓名、借款额、余额、到期日和收益的使用(无论是否有担保);并提供相关文件和协议,包括贷款协议、信用协议、借据和其他负债证明以及所有由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人协议、信用证或其他合约以及相关的重要函件;
(二)公司可利用的有担保和无担保信贷额度的清单,包括任何重大贷款拖欠或问题融资;
(三)任何第三方对公司的负债及(或)责任做出的担保、保证人协议,信用证或其他合约以及相关的重要函件;
(四)担保余额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合并口径净资产比重10%以上被担保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工商信息查询文件、诚信信息查询文件、*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任何为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对此类担保的批准及登记证明(若有);
(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文件(若有);
(七)所有证明公司重大融资安排的现行有效的文件和协议(无论在资产负债表内外),包括融资租赁、出售和回租安排、分期付款购买等;
(八)所有限制或约束公司发行债券、增加股本、支付分红或增加负债的现行有效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九)企业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情况及其合法性;
(十)企业对外担保、抵押或质押的情况;
(十一)企业是否存在股东借款、职工集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要协议
(一)所有未履行完毕,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标准可依据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大小综合确定)的框架协议以及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长期合作协议;
(二)所有重要的研究开发协议或安排;
(三)所有的特许权许可、营销、特许权经营、管理和开发协议;
(四)所有和独立承包商签订的关于公司业务运营的重要协议;
(五)所有与战略联盟或合作安排有关的协议或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不竞争协议(若有);
(七)其他与本债券发行相关的重要协议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租赁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包括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资产评估和批准文件;
(三)证明公司用地权利的文件;
(四)公司用地和建设建筑物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文和许可证;
(五)公司租赁房地产的合同、协议和租赁登记证明;
(六)重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和主要生产基地)抵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协议、抵押登记文件等;
(七)除房屋和土地外,公司承租或出租的所有重要财产清单,包括租金、期限和续约条款,及相应协议或合同;
(八)在建工程进展情况,查询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是否存在违规用地、违规建设的情况;核实在建项目建成后是否独立产生现金流,是否为公益性项目;核实在建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法》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等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替政府垫资的情形,是否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九)公司其他应收账款及非经营性往来款项情况。
关于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款项的核查,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律师应当对发行人非因生产经营直接产生的对其他企业或机构的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以下简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进行调查核实。
1.对于超过*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3%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下列事项,并作风险提示或重大事项提示:
(1)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
(2)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前五名债务方及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执行。
(3)发行人与前5名债务方形成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原因、回款相关安排、报告期内的回款情况。
(4)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2.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5%的,除前述需披露的事项外,还应承诺债券存续期内原则上不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
3.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10%的,本次申报债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且应进一步披露主要债务方信用资质情况、偿还安排以及资金拆借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说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
(一)公司当前所有的专利、专利申请、商标、服务商标、商号、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清单,每项表明(视情况而定)所有权人、有关权利的到期日期、注册日期(如适用)、覆盖的区域以及公司使用的性质,并应提供相应权证的复印件;
(二)当前所有公司正在使用的或预计将要使用的任何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专利、专利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清单,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的复印件;
(三)当前第三方与公司知识产权的纠纷或诉讼以及所有知悉的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清单,并应提供相应的文件;
(四)所有的公司为协议一方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对该等协议的所有修订文本;
(五)公司为一方的关于知识产权使用的所有其他重要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应的修订文本;
(六)公司拥有的重大专有技术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证书、科研项目立项文件、鉴定证书或报告、研究开发合同,以及其他的政府批文;
(七)公司所有的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备案文件。
第二十八条 诉讼及其他
(一)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实际标准可依据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大小综合确定)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所有威胁将要进行的或者未决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政府调整或询问以及声明和未声明的与公司有关的诉求的清单,与日常的雇佣关系相关的事宜除外,清单按以下方式提供:列出所涉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他基本资料;诉讼或者权利主张的性质;*近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索赔金额或补救措施的详细情况;
(二)若上述案件存在,应提供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通知书、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处罚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复议机构的决定等;
(三)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他监管机构;
(四)公司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有关公司所涉及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重要说明;
(五)当前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的重要协议、承诺或谅解。
第二十九条 劳动和保险
(一)公司各类劳动合同的格式文本,并各提供一份已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公司的社保登记证;
(三)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及实际缴纳情况;
(四)是否受到过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或调查,若有,请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被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证明;
(六)公司所购买的重要保险单的清单目录;
(七)公司签署的所有重大商业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 公司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及运行情况说明;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简历(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从业简历、兼职情况等)、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权和债券情况的说明、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说明文件、重大违纪违法情况的说明及查询文件:
1.公司董事清单,包括:姓名及任期、董事的委任文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清单:包括(正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姓名及任期;
3.公司监事清单,包括:监事姓名及任期、监事的选举文件;
4.对各地方纪委网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形;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发行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说明;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情况的记录文件;
(六)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发行人关于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的说明文件;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文件、合同协议、关于定价机制的说明文件(如有必要);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的分析文件(如有必要);
(八)报告期内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说明,以及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的分析文件;
(九)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说明,以及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的分析文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资料
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的合并财务报告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相关的税务资料(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一)公司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的清单;公司所享受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清单;
(二)公司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税务登记情况;
(三)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申请、批复、政策法规以及及其他文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税务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各关联方(包括存在控制关系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章程及相关批准文件(直接或间接股东除外)。
(二)公司*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协议文本、内容、数量、定价原则以及依据、交易金额、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文件;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评估报告及确认书等);
(四)公司与关联方同业竞争状况、性质的说明文件;
(五)公司、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采取的措施(如承诺书、协议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环保及质量监督相关文件(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一)公司环保情况介绍;
(二)公司生产过程中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或环境保护方面的批文;
(三)公司服务或产品质量奖项;
(四)由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证明文件;
(五)由质监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实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后是否独立产生现金流,是否为公益性项目;投资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法》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等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替政府垫资的情形,是否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土地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地预审批准书复印件、土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公司与募投项目的项目主体之间的股权关系;
(五)授权和审批,包括公司董事会决议、国资委、财政局、政府、人大、发改委等相关文件(若有);
(六)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七)《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承销协议》;
(八)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主承销商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向律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司法部备案情况;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财政部备案情况;信用评级机构《营业执照》及向证监会的备案情况;上述机构从事债券类项目的批复文件(如有)等。
第五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一致。
(二)当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或者授权。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说明发行申请人已经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方能发行、上市的事项。
(三)当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如下实质条件(依据不同的公司债券品种核查不同的实质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1)说明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说明发行人*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说明发行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5)说明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及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普通投资者)
除满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条件外,尽职调查报告中还需说明发行人满足如下条件:
(1)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说明发行人*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说明发行人*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说明发行人*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说明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3.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法》、《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未针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规定实质条件,但是需要依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核查发债企业是否存在负面清单的情形:
(1)*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4)*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5)*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7)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8)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0)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12)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新《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但是负面清单暂未进行修订,在未修订前暂按照现行负面清单进行核查)
(13)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14)典当行;
(15)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
①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
②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③ 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④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6)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①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②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近两年连续达到*高等级;
③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17)对于*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1)条至第(7)条及第(11)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4.各类专项公司债券
(1)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
证监会尚未出台关于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的规则体系,因此在尽职调查事项方面,还是遵从现行公司债的规定。
(2)扶贫专项公司债
上交所公司债监管问答则明确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以界定为扶贫专项公司债券:
① 注册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深度贫困地区”(前述三类地区以下简称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扶贫攻坚期内,注册地在已实现脱贫摘帽但不满三年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也可界定为扶贫债券。
② 发行人注册地不在贫困地区,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精准扶贫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
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可申请使用“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标识,并履行相应的发行前备案手续。
其中,申报发行扶贫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扶贫专项公司债尽职调查报告中,除遵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核查之外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3)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
① 主体要求: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或以上。通过设置集团担保符合上一款要求的,担保人应当参照公司债券有关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信息披露。成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置集团担保。
② 项目要求: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用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或收购,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在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原则上至少应取得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并在发行时披露预计开工时间。除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以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原则上应全部落实。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相匹配。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但通过相关安排,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10日内能够解除权利限制或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其他有效增信措施的除外。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尽职调查报告中,除遵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核查之外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4)绿色公司债券
①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募集资金投向: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等债务;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
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③ 绿色公司债评估认证: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鼓励评估认证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统一的评估认证标准和流程。
绿色公司债券尽职调查报告中,除遵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核查之外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5)创新创业公司债
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律师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①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③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④ 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⑤ 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6)纾困专项债
① 主体资质: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符合公司债券一般发行条件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发行人应当为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投资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企业等,主体评级为AA+以上。
发行人不得为有关规定明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发行人应当是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等。
② 募集资金用途: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满足以下要求:
——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流动性压力。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纾困基金的,相关纾困基金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出资,不得向社会资本方募集。
——是募集资金运用不得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尽职调查报告中,除遵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核查之外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四)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与经营是否已经依法取得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批准、许可、核准、登记或备案等文件。
(五)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说明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予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七)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说明其所涉金额及对本次发行或上市的影响程度。
(八)发行人的税务问题。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发行人是否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及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后是否独立产生现金流,是否为公益性项目;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该等批准或授权。
说明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法》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等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替政府垫资的情形,是否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债券的主承销商。说明发行人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是否具备作为主承销商的资质(主要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其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承销商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该等处罚不影响主承销商从事本次发行的资质条件,应核查并说明处罚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
(十二)关于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说明发行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所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合法有效。
(十三)关于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说明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所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已对本期债券发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十四)债券发行的担保。债券如有担保情形,需说明保证人是否具备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或拟设担保的财产是否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条件,发行人为债券发行所取得的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是否合法有效。需说明担保人是否已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授权程序。同时,如果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的,需核查担保公司是否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及由所在地监管部门发放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担保人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和担保集中度等业务指标是否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银保监发(2019)37号)等监管文件的要求。
(十五)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评级非强制要求,但如果有评级情况,需说明评级机构的有关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评级机构对债券的评级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六)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说明参与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经证监会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受聘担任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
(十七)结论意见。概括说明律师对本次债券发行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如果不能作总括确认,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给予确认。
附 表
附表1:对企业主体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企业主体证照 | 被调查人提供但需核实 |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企业设立文件 | 工商调档 |
企业自设立至今,名称、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历次变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批文、协议、决议、章程、验资报告等) | 工商调档 |
企业三年连审年检报告 | 被调查人提供 |
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 工商调档 |
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清单 | 被调查人提供 |
各子公司营业执照等主体证照以及现行有效章程以及章程修正案 | 工商调档、被调查人提供 |
说明:本部分调查资料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可要求由被调查人提供,但此时调查需要特别注意各项资料之间的衔接与互相印证。
附表2:对股东与股权的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 工商调档 |
企业股权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登记 | 工商调档 |
股权质押协议、冻结查封裁定及其他权利限制法律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工商查询 |
各股东(发起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东的企业章程 | 工商调档、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各股东间关系说明、企业实际控制人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企业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与企业有关的协议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股权的代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涉及实际股东权利的协议 | 被调查人提供 |
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投资或者参与的其他企业或所从事的其他事业的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企业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单,债权债务形成的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过去三年中企业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交易往来记录以及相关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被调查人陈述 |
企业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担保与被担保关系说明,担保与被担保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说明1:本部分调查材料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可要求由被调查人提供,但此时调查需要特别注意各项资料之间的衔接与互相印证。
说明2:本部分调查材料需特别注意被调查人陈述的来源,注意被调查人陈述内容与其他客观证据的互相印证,特别注意被调查人身份,尽量选择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了解情况。
附表3:对公司治理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企业高管人员名单、简历 | 被调查人提供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 被调查人提供、 工商查询章程 |
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图 | 被调查人提供 |
公司主要内部规章制度 | 被调查人提供 |
公司近三年来重大事项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记录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所投资或者参与的其他企业或所从事的其他事业的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企业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单,债权债务形成的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过去三年中企业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之间的交易往来记录以及相关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被调查人陈述 |
说明:本部分调查材料需特别注意被调查人陈述的来源,注意被调查人陈述内容与其他客观证据的互相印证,特别注意被调查人身份,尽量选择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了解情况。
附表4: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企业所有未决诉讼、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目前进展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提供、核实 |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所有未决诉讼、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目前进展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提供、核实 |
过去三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执行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提供、陈述 |
企业过去三年侵权行为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陈述 |
企业潜在纠纷事项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企业潜在行政处罚事项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附表5:对主要资产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企业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 被调查人提供、管理机关查询核实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等 | 被调查人提供 |
房产土地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 | 被调查人提供 |
房产土地权利以及权利限制登记 | 房产局调档 |
企业账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单 | 被调查人提供 |
房屋代持有协议、房屋预转让协议 | 被调查人提供 |
房屋土地使用情况说明 | 现场调查、被调查人陈述 |
房屋土地产证瑕疵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房屋土地账实不符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房屋出租合同、租赁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房屋出租登记、租赁登记 | 房产局调档 |
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登记 | 被调查人提供、房产局调档 |
出租、租赁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 现场调查、被调查人陈述 |
车辆购置合同及发票 | 被调查人提供 |
车辆清单及车辆行驶证 | 被调查人提供 |
车辆登记情况 | 车管所调档 |
车辆使用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车辆抵押、预转让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车辆账实不符、私车公用、公车私用等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附表6:对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调查所需调查材料
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商标权、版权、专利权证书以及申请文件等 | 被调查人提供、 管理部门调档 |
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质押、查封等法律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管理部门调档 |
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等授权使用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行政许可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说明以及权属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被调查人呢陈述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及运行情况 | 被调查人提供、 现场调查 |
附表7:对债务与担保的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 银行调查 |
银行对账单 | 银行调查、会计师提供 |
股东借款情况与借款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陈述 |
职工集资清单、决议、合同以及执行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提供、陈述 |
企业其他借款与对外担保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其他应收、应付明细表 | 被调查人提供 |
附表8:对在建工程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入园协议及类似与园区签订的开发协议 | 被调查人提供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 | 被调查人提供 |
建设规划要点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被调查人提供 |
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环评批复 | 被调查人提供 |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被调查人提供 |
勘察、设计、审价咨询、施工等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备案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招标代理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施工许可证 | 被调查人提供 |
各专项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建设项目融资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联合建设、联合开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说明:本部分调查资料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从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建委、规划局、房地管理局等)调取,无法调取的可要求由被调查人提供,但应将被调查人提供的文件在政务公开的网站上查询并进行相互印证。
附表9:对业务情况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企业销售主要品种清单(包括供应商、业务员、年采购量)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各种不同类型主要供应商清单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主要供应商年度协议与单笔合同范本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与主要供应商之间单次采购各类单据一套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返利、推广等其他重要协议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主要应付账款清单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各种不同类型主要客户清单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主要客户年度协议与单笔合同范本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与主要客户之间单次销售各类单据一套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返利、推广等其他重要协议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主要应收账款清单 | 被调查人提供 |
企业参与药品招标中标相关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物流服务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说明:以上“主要”一词的范围,应当根据被调查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前10位。
附表10:对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表
材料 | 来源 |
员工花名册(包括在职员工花名册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 被调查人提供 |
使用中的各类《劳动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与劳动者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随机抽取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 被调查人提供 |
已经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使用派遣员工的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劳务派遣合同、各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合同,并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花名册 | 被调查人提供 |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清单 | 社保局调档 |
社保费用缴纳的种类和基数 | 社保局现场调查 |
目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各类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被调查人提供 |
抽取2-3例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获取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书面资料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与改制被安置人员签订的安置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 被调查人提供 |
按照改制文件安置员工的情况说明 | 被调查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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